父亲去世,母亲再婚,孩子无法入学如何解?【法说平安】
父母在孩子的健康成长中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出现监护缺失问题
如何在一定时期内
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
本期提要
1
儿童“上学难”
2015年,小天出生在深圳,一家人都为这个新生命的到来感到由衷的高兴。然而小天4岁那年,父亲因病去世,随后小天的母亲去往外地工作,再婚组建了新的家庭。小天则留在深圳,一直与年近六旬的爷爷奶奶住在一起。眼看小天到了入学的年纪,去哪里读书还没有着落,这让他的爷爷十分着急。
因为小天的母亲没有在深圳工作和缴纳社保,小天不能就读公立学校,但是仅靠爷爷打零工维持生计,也无法承受私立学校高昂的学费。
为了解决小天上学的难题,小天的母亲来到深圳市先行公证处寻求帮助,在公证员的建议下,申请将小天的监护权委托给小天的爷爷,由爷爷代为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在详尽告知其权利义务、释明法律含义后,深圳市先行公证处先后询问了母亲、爷爷和小天的意愿,均表示对爷爷接受母亲的委托担任小天的监护人无异议。小天说一直是爷爷在照顾自己,更愿意跟爷爷一起生活。爷爷也表示自己的收入虽然不高,但承担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费用没有问题,而且小天的母亲也承诺会定期支付生活费用。
经公证员审查,小天的爷爷并不存在不能作为被委托人及监护人的情形,母亲和爷爷的意思表示均真实、自愿。公证处遂受理该委托监护申请,并出具公证书,由小天的爷爷代其母亲履行监护人职责,依法保护小天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从了解到他们的需求,到研究方案、起草文书,与当事人沟通、完成公证,只花了不到3天的时间,最终小天也顺利办理了公立小学的入学手续。
2
委托监护
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父母的陪伴是“最优解”,但是面对父母角色的“缺位”,委托监护也不失为一种折衷的方法。那么,案例中的委托监护究竟是怎样一个概念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监护制度并不仅限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两种。而对于监护人的设立,即监护人的选任,存在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这四种方式。案例中涉及到的是对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它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合理运用委托监护公证,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家人解决了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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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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